關於國際太空法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據月球條約,月球屬於人類共同遺產
B月球條約關於月球之條款,亦適用於太陽系內地球以外之其他星體
C依據外太空條約,一國不論是為本國或他國從事發射活動,發射國均須對所造成其他國家之損害負責
D拯救條約之締約國對墜落其領土境內具危險性之太空客體,應與發射國共同行使搜救之指揮監督權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拯救條約規定,墜落於締約國領土的危險太空客體,由「領土國」行使指揮監督權,發射國須在其指揮下採取消除危險的措施,而非「共同行使」。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敘述(本題正解)。依據《拯救條約》第5條第4項,若危險太空客體墜落於締約國領土,發射國應在「該領土國的指揮與監督下」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險,並非「共同行使」指揮監督權,主導權完全在領土國。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拯救條約規定,墜落於締約國領土的危險太空客體,由「領土國」行使指揮監督權,發射國須在其指揮下採取消除危險的措施,而非「共同行使」。
看到「共同行使指揮監督權」就抓錯!在別人家領土上出事,基於國家主權,當然是由「領土國」單獨指揮監督,發射國只能乖乖配合處理。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敘述。依據《月球條約》第11條明文規定,月球及其自然資源為「人類共同遺產」(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任何國家不得對其主張主權。
B✕
正確敘述。依據《月球條約》第1條規定,該條約關於月球的規定,同樣適用於太陽系內地球以外的其他星體(除非未來有特定法律規範生效)。
C✕
正確敘述。依據《外太空條約》第7條及《責任公約》規定,發射國(包含發射或促使發射之國家)對其太空客體在地球表面或大氣層內造成的損害,須負絕對的國際賠償責任。
D✓ 正確
錯誤敘述(本題正解)。依據《拯救條約》第5條第4項,若危險太空客體墜落於締約國領土,發射國應在「該領土國的指揮與監督下」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險,並非「共同行使」指揮監督權,主導權完全在領土國。
國際太空法三大核心條約重點
| 條約名稱 | 核心規範 | 關鍵字/重點 |
|---|
| 外太空條約 (1967) | 太空活動基本法 | 不得主張主權、和平用途、發射國負損害賠償責任 |
| 拯救條約 (1968) | 太空人救援與客體歸還 | 太空人為人類使節、危險客體由領土國指揮監督處理 |
| 月球條約 (1979) | 月球及其他星體規範 | 人類共同遺產、適用太陽系其他星體(地球除外) |
題目常將「領土國單獨指揮監督」竄改為「與發射國共同指揮監督」。請記住國際法上的主權原則:在誰的領土上發生危險,就由誰作主,發射國(肇事者)只能配合領土國的指揮來善後,沒有平起平坐「共同指揮」的空間。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