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程序法所定之行政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為公同共有人時,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
B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應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並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正確答案
C行政執行機關對義務人限制住居時,均應於處分前給予義務人陳述意見,方符正當行政程序之要求
D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程序之行政處分時,應受聽證結果之拘束
B正確答案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證據應依職權進行,並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行程法第36條)。
為什麼答案是 B
行政程序法第36條明文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此為職權調查主義與公正原則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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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證據應依職權進行,並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行程法第36條)。
看到「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就是行政程序法第36條的標準答案,送分題。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3項規定,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該選項稱『公同共有人送達應向全體為之』,與本條規定內容不符,且非屬公同共有人送達之規範,故錯誤。
B✓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36條明文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此為職權調查主義與公正原則的核心條文。
C✕
行政執行法上之限制住居屬即時、急迫性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為避免處分目的落空,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均應」字樣過於絕對,錯誤。
D✕ 陷阱
依行政程序法第108條,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應「斟酌」全部聽證結果,而非「受其拘束」。聽證紀錄僅為決定參考,機關仍有裁量空間。
行政程序法重要條文速記
| 條號 | 重點內容 | 關鍵字 |
|---|
| 第36條 | 依職權調查,有利不利一律注意 | 職權調查 |
| 第69條 | 法定代理人等二人以上,得僅向其中之一人送達 | 一人送達 |
| 第103條 | 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例外情形 | 陳述意見例外 |
| 第108條 | 聽證處分應斟酌聽證結果 | 斟酌非拘束 |
行政程序法第36條確立「職權調查主義」,機關必須主動蒐證,且對當事人有利不利都要查清楚,不能只挑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考點常設在「聽證結果有沒有拘束力」——實務上聽證只是讓當事人表達意見的程序保障,機關仍保有最終決定權,只需「斟酌」但不受「拘束」。另一個易錯處是把民事訴訟的送達規則(如留置送達要件)直接套用到行政程序,兩者法定要件其實不同。判斷關鍵:看到聽證就想「參考不拘束」,看到調查就想「職權全面查」。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