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行政程序法所定之閱覽卷宗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政府資訊公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程序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所規定之資訊申請人,資格要件並無不同
B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就資訊錯誤之情況,均有請求更正之規定正確答案
C涉及機關作成決定前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之資訊,依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皆應不予公開或提供
D申請人對於否准閱覽卷宗或政府資訊公開之決定不服時,均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無庸踐行先行程序
B正確答案
政資法與行程法閱卷制度都有「資訊錯誤請求更正」規定,其餘資格、例外、救濟皆有差異。
為什麼答案是 B
行程法第46條第1項及政資法第14條均規定:當事人/申請人發現卷宗或政府資訊有錯誤時,得請求機關更正。這是兩法少數的共通制度,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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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政資法與行程法閱卷制度都有「資訊錯誤請求更正」規定,其餘資格、例外、救濟皆有差異。
B 是兩法共通點;A/C/D 都過度絕對化,一看「均」「皆」「無庸」就要警覺。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行程法閱卷僅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且需主張法律上利益;政資法則採「普遍公開原則」,任何人民(含外國人互惠)皆可申請,資格要件明顯不同。
B✓ 正確
行程法第46條第1項及政資法第14條均規定:當事人/申請人發現卷宗或政府資訊有錯誤時,得請求機關更正。這是兩法少數的共通制度,為本題正解。
C✕ 陷阱
行程法第46條第2項將「擬稿或準備作業」列為限制閱覽事由;但政資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僅「原則」不公開,若對公益有必要仍得公開,並非絕對。「皆應不予」說法過於絕對。
D✕ 陷阱
對否准閱卷或資訊公開不服,仍須先踐行訴願程序(訴願法),不能逕行提起行政訴訟。「無庸踐行先行程序」錯誤。
閱覽卷宗 vs 政府資訊公開
| 比較項目 |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 政府資訊公開法 |
|---|
| 申請人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 一般人民(普遍公開) |
| 目的 |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 | 保障知的權利、監督政府 |
| 更正權 | 有(§46 I) | 有(§14) |
| 內部擬稿 | 限制閱覽(§46 II) | 原則不公開,例外得公開(§18) |
| 救濟 | 須經訴願 | 須經訴願 |
本題三個錯誤選項都用「均」「皆」「無庸」等絕對化用語,引誘考生忽略兩法制度差異。記住:行程法閱卷是「個案程序權」,政資法是「普遍知的權利」,性質不同,要件與例外規定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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