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家公司因囤積物資,被主管機關依同一法律各處1億元罰鍰。甲、乙不服,提起行政爭訟,於敗訴確定後,各自聲請大法官解釋,分別經大法官受理。嗣大法官就甲之聲請宣告法律違憲,並諭知該規定於1年後失其效力。丙未提起行政救濟,亦未聲請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甲、乙得提起再審之訴正確答案
B甲、乙、丙均得提起再審之訴
C僅甲得提起再審之訴
D甲、乙、丙均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A正確答案
宣告違憲定期失效之解釋,原因案件及解釋公布前已聲請解釋之聲請人(甲、乙)均得據以提起再審。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為原因案件聲請人,乙為解釋公布前已聲請之聲請人,依釋字第725號及第741號解釋,均得據以提起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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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宣告違憲定期失效之解釋,原因案件及解釋公布前已聲請解釋之聲請人(甲、乙)均得據以提起再審。
依釋字第725號及第741號解釋,違憲定期失效之解釋,其效力及於原因案件聲請人(甲)及解釋公布前已聲請之其他聲請人(乙),丙未聲請故不得再審。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為原因案件聲請人,乙為解釋公布前已聲請之聲請人,依釋字第725號及第741號解釋,均得據以提起再審。
B✕
丙未提起行政救濟亦未聲請大法官解釋,不符合據以提起再審之要件。
C✕ 陷阱
乙於解釋公布前已聲請解釋並經受理,依釋字第741號解釋,亦得據以提起再審,非僅限於甲。
關鍵知識表
| concept | description |
|---|
| 釋字第725號解釋 | 宣告違憲定期失效之解釋,原因案件聲請人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 |
| 釋字第741號解釋 | 宣告違憲定期失效之解釋,於解釋公布前已聲請解釋之其他聲請人,亦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 |
違憲宣告的效力範圍是釋字741號核心考點。關鍵在於區分「原因案件當事人」與「解釋公布前已聲請者」這兩類人都能提再審。很多人以為只有引發釋憲的那個案件當事人才有資格,但實務見解明確承認「時間點重疊的聲請人」同樣受惠。判斷口訣是:不看你是不是主角案件,只看你聲請的時間是否在解釋公布前。定期失效的宣告讓法規有緩衝期,但再審權利的認定標準不變,兩種身分都符合就能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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