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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0968單選題

A 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二人定居在 A 國,在我國均無住所及居所。某次假期甲趁與乙回臺探親,獨自一人前往奇萊山遊玩,詎料遭逢山洪爆發,甲因此失蹤整整2年無音訊。乙是否得向我國法院聲請依我國法對甲男為死亡之宣告?

A可以,此屬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而定之法律關係
B不可以,因甲、乙在我國均無住居所正確答案
C可以,因配偶乙為中華民國國民
D不可以,因甲並非中華民國國民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外國人死亡宣告須符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條的住居所或特殊情形要件,甲在台無住居所,乙不得聲請。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條,外國人失蹤時,原則上須「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我國法院才得依我國法為死亡宣告。甲、乙在我國均無住居所,不符要件,故不得聲請。

考點:但書誤用考點:涉外死亡宣告要件考點:連結因素錯置考點:外國人非絕對排除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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