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二人定居在 A 國,在我國均無住所及居所。某次假期甲趁與乙回臺探親,獨自一人前往奇萊山遊玩,詎料遭逢山洪爆發,甲因此失蹤整整2年無音訊。乙是否得向我國法院聲請依我國法對甲男為死亡之宣告?
A可以,此屬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而定之法律關係
B不可以,因甲、乙在我國均無住居所正確答案
C可以,因配偶乙為中華民國國民
D不可以,因甲並非中華民國國民
B正確答案
涉外死亡宣告須外國人在我國有住居所或依法應適用我國法之法律關係,本題甲皆無,故不可聲請。
為什麼答案是 B
甲為外國人且甲乙在我國均無住居所,亦無應依我國法之法律關係,故不符合我國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要件,不可聲請。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涉外死亡宣告須外國人在我國有住居所或依法應適用我國法之法律關係,本題甲皆無,故不可聲請。
先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對死亡宣告的管轄要件:失蹤人須為中華民國國民,或雖非國民但在我國有住所/居所,或有應依我國法律之法律關係,才能由我國法院宣告。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甲乙婚後定居A國,在我國並無住所或居所,也查無應依我國法律定之法律關係存在,此選項為虛構理由。
B✓ 正確
甲為外國人且甲乙在我國均無住居所,亦無應依我國法之法律關係,故不符合我國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要件,不可聲請。
C✕ 陷阱
死亡宣告之管轄要件著重於失蹤人(甲)本身之國籍或住居所,並非以配偶乙的國籍為判斷依據。
D✕ 陷阱
雖然甲非中華民國國民為事實之一,但此非唯一判斷依據,若甲在我國有住居所或有應依我國法之法律關係仍可聲請,故理由不完整。
涉外死亡宣告之管轄要件(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 失蹤人身分 | 是否可由我國法院宣告死亡 |
|---|
| 中華民國國民 | 可以 |
| 外國人,但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 | 可以(依規定要件) |
| 外國人,在我國無住居所,但有應依我國法律定之法律關係 | 可以 |
| 外國人,在我國無住居所,亦無應依我國法之法律關係 | 不可以 |
本題容易誤將聲請人(乙為我國國民)的國籍當作管轄依據(選項C),或誤以為只要失蹤人非我國國民就一定不可宣告(選項D),忽略了「住居所」與「應依我國法律之法律關係」兩項替代要件才是正確判斷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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