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969年條約法公約關於保留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留之提出應以書面為之
B除條約另有規定外,保留隨時得撤回,無須保留接受國之同意
C當事國所提出的保留不得違背條約之目的與宗旨
D全部條約在保留提出國與保留反對國之間,均不生條約效力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反對保留原則上只使該保留條款不適用,整部條約仍在兩國間生效,除非反對國明示反對條約生效。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依條約法公約第21條,反對保留原則上僅使「保留所涉條款」於兩國間不適用,整部條約仍生效;除非反對國明確表示不欲條約生效,才全部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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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反對保留原則上只使該保留條款不適用,整部條約仍在兩國間生效,除非反對國明示反對條約生效。
看到「全部條約均不生效」這種極端字眼就是陷阱,反對保留≠反對條約。
逐選項分析
A✕
依條約法公約第23條,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對保留均須以書面提出並通知締約國,此為形式要件,敘述正確。
B✕
依條約法公約第22條,除條約另有規定外,保留得隨時撤回,且撤回無須曾接受該保留國家之同意,敘述正確。
C✕
依條約法公約第19條,保留不得違反條約之目的與宗旨,此為實質界限(相容性原則),敘述正確。
D✓ 正確
錯誤。依條約法公約第21條,反對保留原則上僅使「保留所涉條款」於兩國間不適用,整部條約仍生效;除非反對國明確表示不欲條約生效,才全部不生效。
1969 VCLT 保留制度速記
| 項目 | 條文 | 要點 |
|---|
| 提出方式 | 第23條 | 書面並通知 |
| 實質限制 | 第19條 | 不得違反目的宗旨 |
| 接受/反對 | 第20條 | 12個月內未反對視為接受 |
| 法律效果 | 第21條 | 反對僅該條款不適用,條約仍生效 |
| 撤回 | 第22條 | 隨時可撤回,無須同意 |
D 選項把「反對保留」的效果誇大為「整部條約均不生效」。事實上 VCLT 第21條採溫和設計:原則上僅保留所涉條款於兩國間不適用,條約其餘部分照常生效,以維護條約關係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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