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釋示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
B行政釋示對於法官無法律上拘束力
C行政機關變更函釋,前函釋並非當然錯誤
D行政機關變更函釋,關於新舊函釋之適用,採從新從優原則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行政函釋僅是闡明法規原意,效力溯及法規生效日。函釋變更時,依釋字第287號,已確定案件不受影響,未確定案件適用新函釋,並不適用「從新從優原則」。
為什麼答案是 D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行政函釋變更並非「法規」變更,不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的「從新從優原則」。依釋字第287號意旨,函釋變更時,未確定案件適用新函釋,已確定案件維持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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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函釋僅是闡明法規原意,效力溯及法規生效日。函釋變更時,依釋字第287號,已確定案件不受影響,未確定案件適用新函釋,並不適用「從新從優原則」。
看到「函釋變更」直接聯想釋字第287號。函釋不是法規本身,只是解釋,因此沒有中央法規標準法「從新從優原則」的適用。
逐選項分析
A✕
敘述正確。依釋字第287號解釋,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
B✕
敘述正確。依釋字第137號及第216號解釋,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行政釋示,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
C✕
敘述正確。依釋字第287號解釋,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已確定之行政處分不受後釋示影響。
D✓ 正確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行政函釋變更並非「法規」變更,不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的「從新從優原則」。依釋字第287號意旨,函釋變更時,未確定案件適用新函釋,已確定案件維持原處分。
行政釋示(解釋性行政規則)之效力與變更
| 爭點 | 處理原則 | 法理基礎 | 相關釋字 |
|---|
| 生效時點 | 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 | 函釋僅為闡明法規原意,非創設新法 | 釋字第287號 |
| 對法官效力 | 無法律上拘束力,法官得表示不同見解 |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 釋字第137、216號 |
| 函釋變更 (已確定案件) | 前函釋非當然錯誤,已確定處分不受影響 | 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 (法安定性) | 釋字第287號 |
| 函釋變更 (未確定案件) | 適用新函釋 | 新函釋被視為正確闡明法規原意 | 釋字第287號 |
考生極易將「法規變更」與「函釋變更」混淆。請牢記:「從新從優原則」是針對實體法規變更時的過渡條款;而函釋只是機關的見解,見解改變時,處理原則是看案件「是否已確定」(釋字287號),絕對沒有從新從優原則。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