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因公務員違法行為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不以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B因公務員合法行使公權力行為,造成人民財產或其他權利受到侵害,且因公益而特別犧牲時,屬於損失補償問題正確答案
C人民向稅捐機關請求退還溢納之稅款,此種請求權之性質屬於損失補償請求權
D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因公務員違法行為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賠償義務機關於賠償受害人後不得向公務員求償
B正確答案
國家賠償以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之「違法」行為為前提;損失補償則針對「合法」行為所致之「特別犧牲」。
為什麼答案是 B
公務員「合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受侵害,且因公益產生「特別犧牲」時,屬於損失補償之範疇,以填補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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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國家賠償以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之「違法」行為為前提;損失補償則針對「合法」行為所致之「特別犧牲」。
國賠看「違法+故意過失」,補償看「合法+特別犧牲」;退稅是「公法上不當得利」。
逐選項分析
A✕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國家始負賠償責任。
B✓ 正確
公務員「合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受侵害,且因公益產生「特別犧牲」時,屬於損失補償之範疇,以填補其損失。
C✕ 陷阱
請求退還溢納稅款,性質上屬於「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並非因合法行為受特別犧牲之損失補償。
D✕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該公務員有求償權,並非絕對不得求償。
國家賠償 vs. 損失補償 核心對照
| 比較項目 | 國家賠償 | 損失補償 |
|---|
| 行為合法性 | 違法(不法侵害) | 合法(合法行使公權力) |
| 主觀要件 | 故意或過失(第2條) | 不問故意過失 |
| 損害性質 | 一般損害(平等原則之違反) | 特別犧牲(超越一般容忍義務) |
| 法理基礎 | 權利保護、違法責任 | 財產權社會義務、特別犧牲補償 |
選項C將「溢納稅款退還」包裝成損失補償。溢繳稅款是「沒有法律上原因」的財產變動,屬於公法上不當得利;損失補償必須是「合法公權力行為」造成的「特別犧牲」,兩者法理基礎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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