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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0945單選題

地政機關在土地登記簿上之「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仍應受原地目限制」等文字。所有權人不服,請求註銷該註記,遭地政機關拒絕後,依司法實務見解,應為如何之救濟?

A系爭註記破壞所有權之圓滿性,影響第三人交易意願,為行政處分,所有權人應循序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
B所有權人請求地政機關排除系爭註記,遭拒絕後,應循序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
C系爭註記未改變土地使用管制,自非行政處分,所有權人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法院判命地政機關註銷該註記正確答案
D所有權人僅能依國家賠償法,向地政機關請求賠償因該註記所生之交易損失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土地登記簿註記僅為觀念通知,非行政處分,應提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塗銷。

為什麼答案是 C

實務見解(最高行100年度判字第2032號等)認註記未改變土地使用管制,非行政處分,屬「公法上結果除去」性質之事實行為爭議,應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法院判命地政機關塗銷註記。

考點:非行政處分考點:課予義務訴訟要件考點:一般給付訴訟考點:救濟途徑選擇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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