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553號解釋謂:「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委辦事項……,……中央……亦得就行政作業之合目的性等實施……監督」其情形與下列何者之審查相似?
A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審查人民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是否「有理由」
B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201條審查行政處分有無「濫用權力」
C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58條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妥當」正確答案
D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0條審查機關本身行使裁量權有無「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C正確答案
合目的性監督=妥當性審查,屬於上級對下級的全面監督(含合法+合目的),對應訴願法第58條原處分機關的自我重新審查。
為什麼答案是 C
訴願法第58條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是否妥當」,屬於行政體系自我監督,審查範圍包含合法性+合目的性(妥當性),與中央對委辦事項的合目的性監督性質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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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合目的性監督=妥當性審查,屬於上級對下級的全面監督(含合法+合目的),對應訴願法第58條原處分機關的自我重新審查。
關鍵字「合目的性」=「妥當性」。司法審查只能審合法性,只有行政體系內部監督才審妥當性。
逐選項分析
A✕
行政法院審查「有無理由」屬司法審查,僅就合法性判斷,不及於妥當性(合目的性)。司法權不介入行政裁量當否。
B✕ 陷阱
「濫用權力」是裁量瑕疵的一種,仍屬合法性審查範疇(裁量濫用=違法),非合目的性審查。易誤以為審查裁量就是審妥當性,陷阱!
C✓ 正確
訴願法第58條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是否妥當」,屬於行政體系自我監督,審查範圍包含合法性+合目的性(妥當性),與中央對委辦事項的合目的性監督性質相同。
D✕ 陷阱
行政機關自我審查「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是裁量內部界限,仍屬合法性範疇(逾越此目的即違法)。與上級對下級的合目的性監督層次不同。
合法性 vs 合目的性監督
| 類型 | 審查範圍 | 適用情境 | 本題對應 |
|---|
| 合法性監督 | 僅審是否違法 | 自治事項、司法審查 | A、B、D |
| 合目的性監督 | 合法+妥當 | 委辦事項、訴願自我審查 | C ✓ |
行政法上最容易搞混的就是「合法性」跟「合目的性」。關鍵判斷:只要進到司法審查(行政法院),就只能審「合不合法」,包括有沒有濫用裁量、符不符合授權目的,這些全是合法性範疇。真正的「合目的性監督」=「妥當性審查」,只有行政體系內部才做得到——上級長官可以直接改下級決定說「你這樣不妥當」,訴願機關也能重新全面審查原處分是否妥當。考生最常錯在看到「目的」「濫用」就以為是合目的性,但其實裁量瑕疵依然是違法問題,法院管得到;妥當與否則是政策判斷,法院不碰。記住:司法=純合法性,行政內部=合法性+合目的性。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