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團體不服自治監督機關就其自治規則函告無效之決定,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應為如何之法律救濟?
A申請行政院協調爭議
B提起確認自治權存在之訴訟
C向原自治監督機關申請覆議
D聲請司法院解釋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地方自治團體對自治監督機關函告自治規則無效不服,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5項應聲請司法院解釋。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5項,自治法規經函告無效者,地方自治團體如有疑義,得聲請司法院解釋(現制為憲法法庭裁判),此為專屬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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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地方自治團體對自治監督機關函告自治規則無效不服,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5項應聲請司法院解釋。
記口訣:自治法規被函告無效 → 只能聲請大法官解釋,無行政救濟途徑。
逐選項分析
A✕
行政院協調是院際或機關間權限爭議的政治協調機制,並非地方制度法針對自治規則函告無效所設的法律救濟途徑。
B✕ 陷阱
確認自治權存在之訴在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並無此類型,且地方制度法未設此救濟管道,屬概念虛構的誘答。
C✕ 陷阱
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覆議是一般行政救濟思維,但地方制度法並未規定此程序,且自治監督本即上下關係,覆議無實益。
D✓ 正確
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5項,自治法規經函告無效者,地方自治團體如有疑義,得聲請司法院解釋(現制為憲法法庭裁判),此為專屬救濟途徑。
地方制度法第30條:自治法規監督救濟
| 自治法規類型 | 牴觸上位法效果 | 救濟方式 | 法條依據 |
|---|
| 自治條例 | 函告無效 | 聲請司法院解釋 | 地制法§30Ⅰ、Ⅴ |
| 自治規則 | 函告無效 | 聲請司法院解釋 | 地制法§30Ⅱ、Ⅴ |
| 委辦規則 | 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 | 聲請司法院解釋 | 地制法§29、§30Ⅴ |
本題誘答在於將一般行政救濟概念(覆議、確認訴訟、行政院協調)套用在地方自治監督,但地制法§30Ⅴ明文規定這類爭議的救濟途徑是「聲請司法院解釋」,屬特殊的憲法層次救濟,不走一般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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