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所規定之補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補休替代加班費時須經勞雇雙方同意,雇主不得強迫勞工僅能選擇補休
B關於補休時數的計算,不得低於勞工已加班時數(延長工作時數與休息日工作時數)加計勞動基準法第24條所定之加班費倍率後的數值正確答案
C勞雇雙方協商之補休期限,若逾特別休假的約定年度(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之末日者,則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D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答案與詳解
這是本題要選的錯誤選項。補休時數依法採「工作時數1:1換算」(加班1小時換補休1小時),不需再乘第24條加班費倍率(1.33或1.67)。B 把加班費計算邏輯硬套到補休,屬名詞偷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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