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勞動基準法第12條所定之懲戒解僱事由?
A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正確答案
B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C勞工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D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答案與詳解
「不能勝任工作」規定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屬於雇主得「預告終止」的經濟性解僱事由,雇主須給預告期及資遣費,並非第12條的懲戒解僱。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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