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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10934單選題

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禁止要派單位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要派單位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後,面試該派遣勞工之行為並非本法所禁止對象正確答案
B派遣勞工得以要派單位對其面試之行為為由,於提供勞務之日起90日內,向派遣單位提出成立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到達時,雙方即成立勞動契約關係
C派遣勞工以要派單位面試派遣勞工等特定行為為由,於提供勞務之90日內請求成立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期限為除斥期間,逾時者請求權當然消滅
D因派遣單位之面試行為所擬制成立之勞動契約,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外,直接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勞基法第17-1條旨在防堵「假派遣真僱用」,明文禁止「要派單位」在派遣勞工與派遣公司簽約「前」進行面試,簽約後的面試則不在禁止範圍內。

為什麼答案是 A

勞基法第17-1條第1項明定:「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之行為。」依反面解釋,若派遣勞工已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契約,要派單位再進行面試,即非本條所禁止之對象。

考點:禁止面試之時點考點:擬制成立契約程序考點:權利性質與除斥期間考點:擬制契約之勞動條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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