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法大意107 年第 28 題單選題
得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建築物,下列何者非屬之?
A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之合法建築物
B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C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D屋齡三十五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危老條例適用建物須屋齡30年以上(非35年),且D選項耐震不足「且」改善不具效益之門檻描述有誤。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危老條例規定屋齡為「30年以上」而非35年。且條文是「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為擇一情形,非全部要件。此即為題目要選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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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危老條例適用建物須屋齡30年以上(非35年),且D選項耐震不足「且」改善不具效益之門檻描述有誤。
看到「35年」直接刪除!危老條例關鍵數字是「30年」。
逐選項分析
A✕
危老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將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之合法建築物列為適用範圍之前提要件;本選項就此前提要件之描述,敘述正確。
B✕
危老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明定: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屬適用對象。
C✕
危老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屬於適用對象,敘述正確。
D✓ 正確
錯誤!危老條例規定屋齡為「30年以上」而非35年。且條文是「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為擇一情形,非全部要件。此即為題目要選的答案。
危老條例適用建築物類型
| 類型 | 要件 | 關鍵字 | 條文 |
|---|
| 歷史價值排除 | 非經指定具歷史文化價值 | 合法建築物 | 第3條第1項 |
| 危險建物 | 經通知限期拆除或強制拆除 | 有危險之虞 | 第3條第1項第1款 |
| 結構未達標 |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 | 最低等級 | 第3條第1項第2款 |
| 老舊+耐震不足 | 屋齡30年↑且耐震不足 | 30年(非35年) | 第3條第1項第3款 |
危老條例的屋齡門檻是30年,不是35年,這是考選部最常設的數字陷阱。另一個考點是耐震能力不足的認定標準:條例要求「經評估有危險之虞」或「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單純耐震不足但可改善的建物並不符合。判斷時要抓兩個核心:數字30年不能錯,危險認定要看評估結果而非改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