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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法大意1071單選題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6 項規定:「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有人未申請調處分割逕向司法機關起訴者,司法機關應以程序違法為理由不予受理
B共有人未申請調處分割逕向司法機關起訴者,司法機關仍應受理,但已違反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6 項規定而得處以罰鍰
C共有人得不經調處分割程序逕向司法機關起訴正確答案
D調處分割成立後得作為強制執行法第 4 條所規定之執行名義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土地法第34-1條第6項之共有物分割調處為「任意性」程序,非起訴前之強制前置程序,共有人得逕行起訴。

為什麼答案是 C

法條明文規定為「得」申請調處,故調處非必經程序,共有人若無法協議,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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