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甲基於某日某買賣契約,向被告乙住居地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事庭起訴,請求判決命乙移轉買賣標的物 A 屋所有權登記之訴訟事件(本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 A 屋所在地為新竹市之情形,乙得向臺北地院提起反訴,請求判決確認乙就 A 屋所有權不存在正確答案
B乙得以甲為反訴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甲履行其買受 A 屋所負價金債務
C在乙認為其對甲有扶養費給付請求權之情形,乙不得對甲為反請求,向臺北地院民事庭請求裁判命甲給付扶養費予乙
D在乙主張甲所負價金債務係由丙為普通保證人之情形,乙不得列丙為反訴被告,請求本訴之受訴法院判命丙履行保證債務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