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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560單選題

在甲基於某日某買賣契約,向被告乙住居地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事庭起訴,請求判決命乙移轉買賣標的物 A 屋所有權登記之訴訟事件(本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 A 屋所在地為新竹市之情形,乙得向臺北地院提起反訴,請求判決確認乙就 A 屋所有權不存在正確答案
B乙得以甲為反訴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甲履行其買受 A 屋所負價金債務
C在乙認為其對甲有扶養費給付請求權之情形,乙不得對甲為反請求,向臺北地院民事庭請求裁判命甲給付扶養費予乙
D在乙主張甲所負價金債務係由丙為普通保證人之情形,乙不得列丙為反訴被告,請求本訴之受訴法院判命丙履行保證債務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本題核心在於反訴之管轄限制。雖反訴原則上由本訴法院管轄,但若反訴標的屬於專屬管轄(如不動產物權訴訟),則必須由該專屬管轄法院審理。A屋位於新竹,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之訴屬不動產物權訴訟,專屬於新竹地院,故乙不得向臺北地院提起此反訴,選項A敘述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A

確認乙就A屋所有權不存在之訴,性質上屬於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此類訴訟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既然A屋位於新竹市,即專屬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雖反訴原則上由本訴法院(臺北地院)管轄,但依同法第260條第2項但書規定,若反訴屬於專屬管轄者,不得提起。因此,乙不得向臺北地院提起此反訴,本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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