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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573單選題

甲請求乙給付工程款新臺幣 500 萬元,經第二審法院廢棄第一審法院所為准許甲全部請求之判決,並駁回甲之訴。甲就第二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審法院認為甲之上訴理由「乙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已逾上訴期間」為有理由,因原判決違背法令且影響判決之結果,第三審法院應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
B第三審法院認為甲之上訴理由「證人丙證述親聞乙自承積欠本件工程款,原審就丙之證詞未予論斷」為有理由,因原判決不備理由而屬當然違背法令,雖不影響判決之結果,第三審法院仍應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
C第三審法院認為甲之上訴理由「於第二審程序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為有理由,如不影響判決之結果,第三審法院不得廢棄原判決
D第三審法院認為甲之上訴理由「原判決未說明其主張時效中斷不可採之理由」為有理由,第三審法院如斟酌原判決確定之事實,認甲仍不得請求本件工程款時,仍得駁回甲之上訴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選 D。原判決雖漏說明時效中斷主張而違背法令,但若第三審依原判決確定事實仍可判定甲無請求權,該瑕疵不影響結果,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之1不得廢棄,得駁回上訴。

為什麼答案是 D

理由不備雖違法,但第三審依確定事實仍能判甲不得請求時,瑕疵不影響裁判結果,應適用第477條之1駁回上訴。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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