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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547單選題

被繼承人甲在臺灣死亡,其與配偶乙長年分居。乙帶著與甲共同所生之獨子丙定居加拿大多年,久未與甲聯絡,不知甲已死亡。嗣後,在甲死亡後 12 年,乙始輾轉得知,立刻回臺欲處理甲生前之房地產,未料甲之房地產早已遭自命繼承人丁占有。下列關於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乙雖於甲死亡後 12 年,方知悉甲死亡,雖尚未滿兩年,但自繼承開始時已逾 10 年,故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B乙以繼承回復請求權向丁主張房地產之返還時,丁得以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提起抗辯,拒絕返還
C因乙之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經丁抗辯後,丁已取得繼承權,乙不得再對丁主張任何權利正確答案
D縱因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原則上,乙仍得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向丁請求返還遺產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為知悉2年或繼承開始10年;時效完成僅生抗辯權,真正繼承人仍得依767條請求返還。

為什麼答案是 C

敘述錯誤(本題答案)。時效完成僅使丁取得抗辯權,乙之繼承權及個別遺產所有權未喪失,仍得主張權利。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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