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其成年之子乙為相對人,向該管法院提出書狀,求為裁判命乙自即日起至甲死亡時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2 萬元扶養費(下稱本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案應適用家事訴訟程序為審理、裁判
B法院依調查結果,認為甲年老獨居,除乙外無其他子女,既無謀生能力,亦無資產。法院為維持甲之基本生活需求,得依職權裁定命乙自收受裁定之日起至本案裁判確定之日止,暫先按月給付甲 1 萬元
C法院為暫時處分之裁定前,不得使兩造為辯論,且該裁定於確定時始得為執行名義
D倘法院駁回甲之本案請求,就乙已依法院命暫先為給付之裁定所為履行給付之部分,得不命甲返還予乙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