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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538單選題

下列關於收養要件及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50 歲之夫與 17 歲之妻共同收養甫出生之嬰兒,有效
B夫 35 歲時被收養,未得其 20 歲之妻同意,得撤銷
C21 歲夫與 20 歲妻共同收養 5 歲兒童,無效
D22 歲之妻收養其夫與前妻所生之 8 歲子女,有效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選 D,D是錯誤敘述。妻收養丈夫與前妻所生子女,雖可單獨收養,但收養者仍須大被收養者16歲;22歲與8歲只差14歲,不符合年齡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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