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收養要件及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50 歲之夫與 17 歲之妻共同收養甫出生之嬰兒,有效
B夫 35 歲時被收養,未得其 20 歲之妻同意,得撤銷
C21 歲夫與 20 歲妻共同收養 5 歲兒童,無效
D22 歲之妻收養其夫與前妻所生之 8 歲子女,有效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收養配偶的子女雖可由夫妻一方單獨為之,但第1073條第2項仍要求大被收養者16歲以上。22歲妻與8歲子女只差14歲,不能認為有效;D是題目所問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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