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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562單選題

甲訴請判決命被告乙給付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甲借用 50 萬元,約定之履行期已屆,卻不償還該款等語,對此,乙辯稱:甲未曾將 50 萬元交付乙收受,請駁回甲之訴云云。關於爭點集中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甲為證明其已將借款交付乙之事實,聲請訊問證人丙時,本案之應證事實為甲有無於某日交付借款 50 萬元予乙,受訴法院應將此事實曉諭甲及乙後,始得訊問丙
B為證明上開交付之事實,甲聲請訊問證人丙、丁及被告乙本人時,受訴法院訊問該三人應在同一辯論期日集中為之
C為證明上開交付之事實,甲有需聲請訊問多數證人時,受甲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之律師應一併提出聲請,並說明各該證人與應證事實之關聯性
D甲所提有關如何舉證之準備書狀及乙為回應之答辯狀均應先經相互交換書狀之程序,在尚未踐行此項交換程序以前,為整理事實上爭點及證據上爭點,受訴法院不得行言詞辯論或準備程序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爭點集中審理重在法院整理爭點、集中調查證據,但書狀交換不是開始言詞辯論或準備程序的絕對前提,因此錯誤為D。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在於將書狀相互交換說成言詞辯論或準備程序的絕對前提。法院得依個案進行爭點及證據整理,不能僅因尚未完成書狀交換,即一概不得行言詞辯論或準備程序。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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