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受訴法院於民國(下同)113 年 9 月 16 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月 19 日送達於甲。嗣甲於同年 10 月 1 日上午 11 時繳納裁判費,受訴法院則於同日下午以甲未依限補繳,裁定駁回甲之訴,該裁定於同日下午 5 時經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並於同月 4 日送達於甲。甲乃向原法院提起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逾越法院所命補繳期間始行補繳,不生補正效力
B法院駁回甲之訴之裁定,於送達於甲時,始生羈束力
C甲應待駁回其訴之裁定送達後,始得提起抗告
D法院認甲之抗告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其駁回起訴之裁定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