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訴請乙給付金錢若干,嗣於訴訟中撤回該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於第一審法院行準備程序前,得提出書狀撤回起訴,無須乙之同意,並得再行起訴
B甲於第一審經乙為本案言詞辯論後尚未判決前,撤回起訴者,應得乙之同意,並得再行起訴
C第一審法院判決後尚未提起上訴前,甲合法撤回其訴,該終局判決失其效力,甲亦不得對乙再提起同一之訴
D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乙對該判決提起上訴,嗣甲徵得乙同意後撤回起訴,此時第二審法院應以乙已無上訴利益為由,駁回乙之上訴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錯誤敘述(本題正解)。甲於第二審徵得乙同意後撤回起訴,會使整個訴訟繫屬溯及消滅,第一審判決失其效力,第二審程序即告終結。此時法院應直接終結程序,而非以『無上訴利益』為由判決駁回乙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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