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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522單選題

下列關於買賣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承攬工作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買受人得對出賣人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定作人得對承攬人主張瑕疵修補請求權
B買賣之標的物有瑕疵時,買受人得行使契約解除權或減少價金請求權
C標的物為建物之情形,於因該物之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買受人或定作人均得解除契約
D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標的物之瑕疵,且出賣人無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出賣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定作人僅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標的物之瑕疵者,承攬人始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本題錯在將買賣瑕疵擔保中「買受人重大過失不知」規定,錯誤套用到承攬;承攬瑕疵責任不以定作人重大過失不知為要件。

為什麼答案是 D

本選項錯誤。前段符合民法第355條:買受人因重大過失不知瑕疵,且出賣人未保證無瑕疵時,出賣人原則上不負責;但出賣人故意不告知者除外。後段卻錯誤要求承攬責任以定作人因重大過失不知瑕疵為要件,承攬瑕疵擔保並無此限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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