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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5 年第 9 題單選題考點:遺體處分權與人格法益考點:侵害除去請求權無消滅時效

下列關於人格法益之敘述,何者錯誤?

A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遺體之處分,為其人格法益保護之一部分
B因人格權受侵害之侵害除去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侵權行為時起,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正確答案
C姓名為人格法益之一部分
D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保障未成年子女之人格法益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人格權之「侵害除去請求權」旨在回復權利之圓滿狀態,性質上不適用消滅時效。選項B誤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短期消滅時效(知悉起2年、發生起10年)套用於除去請求權,故該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逐選項解析

A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遺體之處分,為其人格法益保護之一部分遺體處分權與人格法益✕ 錯誤
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判決)認為,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遺體之處分權,不僅涉及物之管理,更蘊含對先人之敬愛追慕情感,屬於繼承人自身之人格法益保護範疇,故敘述正確。
B因人格權受侵害之侵害除去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侵權行為時起,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侵害除去請求權無消滅時效✓ 正確
本題選非題。依民法第18條第1項之「侵害除去請求權」及「侵害防止請求權」,其目的在維護人格權之圓滿狀態,通說與實務均認為不罹於消滅時效。選項所述「知悉起10年」(實為損害賠償之知悉起2年、行為發生起10年)係混淆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規定,故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正確答案。
C姓名為人格法益之一部分✕ 錯誤
D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保障未成年子女之人格法益✕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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