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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531單選題

甲 1、甲 2 至甲 9 共 9 人成立合夥,經營共同事業,合夥股份各九分之一,市價達新臺幣 1 億元之 A 地乃其合夥財產之一。甲 1、甲 2 至甲 9 等人並登記 A 地合夥股份各九分之一。甲 1、甲 2 至甲 9 等人始終就 A 地無法成立分管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 1、甲 2 至甲 9 等人,均不得隨時請求分割 A 地
B甲 1 如欲退夥時,非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合夥人)之同意,原則上不得退夥而脫離公同共有關係正確答案
C甲 1、甲 2 至甲 9 等人,非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合夥人)之同意,均不得讓與 A 地所有權於第三人
D甲 1、甲 2 至甲 9 等人,非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合夥人)之同意,均不得讓與其合夥股份於第三人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合夥財產為公同共有,合夥人退夥原則上無須全體同意(未定期限者提前通知即可),但處分合夥財產或讓與合夥股份則須全體同意。

為什麼答案是 B

本題為反向題。依民法第686條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者,合夥人得宣告退夥,僅須於兩個月前通知即可。退夥本質上為單方形成權,依法定程序行使即可,根本不存在「原則上不得退夥」或「須經全體同意」之限制。選項B錯誤地主張需經全體同意,並以「原則上不得」模糊法定退夥權之性質,將「無須同意」誤述為「須經同意」,敘述錯誤,故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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