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與乙女婚後生有一子丙。於丙五歲時,甲乙感情生變而協議離婚,約定由乙對丙單獨行使親權。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不得以丙之利益處分丙因繼承所取得之動產
B乙得自行將丙帶離原本住所,無須甲之同意。但甲與丙有會面交往權正確答案
C乙欲將丙之姓氏由父姓變更為母姓時,原則上無須甲之同意
D乙得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單獨將丙出養於丁男,使收養契約發生效力
答案與詳解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協議離婚之親權約定於離婚登記完成時即生效力,無須法院審查認可。乙既單獨行使親權,依民法第1060條及親權內涵,自有決定丙住居所之權利,無須甲之同意。惟乙行使權利時仍應本於子女最佳利益,不得濫用,且依同條第5項,甲對丙仍享有會面交往權(探視權),乙不得無故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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