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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579單選題

甲與乙婚後生一子丙,於丙 5 歲時,甲列乙為被告,以乙與丁有婚外性行為為由提起離婚訴訟,並合併請求法院酌定甲行使負擔丙之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主張系爭婚外性行為之事實已發生逾 2 年,甲之離婚訴權因而消滅等語,如甲自認,原則上發生自認之效力正確答案
B法院得依職權一併酌定乙與丙會面交往之方式與期間,惟如未經當事人之聲請,則不得依職權命乙將丙交付予甲
C法院得依職權一併命乙給付丙扶養費,於定給付方法時,得審酌一切情況定之,惟基於處分權主義,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
D如第一審法院為甲全部勝訴之判決,乙僅就離婚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基於處分權主義,酌定由甲任丙親權人之部分不生視為上訴之效力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選 A。民法第1053條明定,因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請求離婚者,自事實發生後逾2年即不得請求;離婚又屬得處分事項,家事事件法第10條原則上準用民訴的自認規則,所以甲對乙所述逾2年事實的自認原則上有效。

為什麼答案是 A

民法第1053條確有『事實發生後已逾2年』的除斥期間;家事事件法第10條第2項又把離婚列為得處分事項,原則準用民事訴訟的事實證據規則。因此甲自認逾2年,除有顯與事實不符、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或顯失公平等例外,原則上發生自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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