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行政執行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法上義務由行政機關執行者,其性質即為代履行正確答案
B行為人違規經主管機關科處罰鍰,尚未繳納前,義務人已死亡者,一律不得強制執行正確答案
C行政執行均應有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正確答案
D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得課予怠金
E人民對於行政執行之方法不服,經聲明異議仍未獲救濟,對於該異議之決定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正確答案
A、B、C、E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行政執行之基本概念,包含執行名義、代履行、罰鍰之執行及救濟程序,因ABCE皆為錯誤敘述,故均為正解。
為什麼答案是 A、B、C、E
代履行係指義務人依法令或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由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且行政機關執行亦可能為直接強制,並非必為代履行。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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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測驗行政執行之基本概念,包含執行名義、代履行、罰鍰之執行及救濟程序,因ABCE皆為錯誤敘述,故均為正解。
執行名義不限於行政處分;罰鍰義務人死亡若有遺產仍可執行;代履行可由第三人為之;聲明異議屬特別救濟程序。故ABCE皆錯。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代履行係指義務人依法令或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由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且行政機關執行亦可能為直接強制,並非必為代履行。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B✓ 正確
依行政執行法第15條及司法院釋字第621號解釋,罰鍰處分生效後,義務人死亡若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分署仍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並非一律不得強制執行。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C✓ 正確
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包含「依法令」、「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並非均須有行政處分。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D✕
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規定,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不可代替之行為義務),得處以怠金。本選項敘述正確,不符題意。
E✓ 正確
依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聲明異議為行政執行程序之特別救濟途徑,對異議決定不得聲明不服(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雖近年實務見解有放寬,但仍不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行政執行之執行名義與方法
| 執行種類 | 執行名義 | 執行方法 |
|---|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 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定 | 扣押、拍賣、管收、限制出境等 |
|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 依法令、行政處分 | 間接強制(代履行、怠金)、直接強制 |
| 即時強制 | 無須執行名義(遇有天災、事變等急迫情況) | 管束、物之扣留、使用處置等 |
選項C常使考生誤以為行政執行必定要有行政機關下達的「行政處分」才能執行,忽略了「依法令」本身(如依法規應繳納之規費)或「法院裁定」(如假扣押裁定)亦可作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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