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遭其員工檢舉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情事,主管機關通知甲公司提供相關資料,惟甲公司拒絕提供。而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此種情形並未規範當事人之協力義務,惟主管機關認為行政程序法第40條既已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其應有一定之法律效果。關於此種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見題目圖)
B(見題目圖)
C(見題目圖)
D(見題目圖)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40條之協力義務屬不真正義務,違反時不得逕行裁罰或強制執行,僅生證據評價之效果。
為什麼答案是 D
本選項應為敘述行政機關得逕行裁處罰鍰或處以怠金。行政程序法第40條之協力義務屬「不真正義務」,無直接制裁效果,此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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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程序法第40條之協力義務屬不真正義務,違反時不得逕行裁罰或強制執行,僅生證據評價之效果。
看到「行政程序法第40條」聯想「不真正義務」,無罰則、無強制力,只能影響證據評價(自由心證),不可逕行裁罰。
逐選項分析
A✕
本選項應為敘述行政機關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依職權調查事實。此為正確敘述,故不選。
B✕
本選項應為敘述行政機關得依同法第43條規定,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證據評價)。此為正確敘述,故不選。
C✕
本選項應為敘述因性別工作平等法與行政程序法第40條均無罰則,不得逕行裁處罰鍰。此為正確敘述,故不選。
D✓ 正確
本選項應為敘述行政機關得逕行裁處罰鍰或處以怠金。行政程序法第40條之協力義務屬「不真正義務」,無直接制裁效果,此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40條協力義務之法律效果
| 項目 | 內容與效果 |
|---|
| 義務性質 | 不真正義務(間接義務) |
| 違反效果(證據) | 行政機關得依第43條自由心證,為不利之事實認定 |
| 違反效果(調查) | 行政機關仍應依第36條依職權調查事實 |
| 違反效果(制裁) | 不得逕行裁處罰鍰或處以怠金(除非個別法律有明文) |
考生易將「行政機關得要求提供資料」誤認為具有強制力之「真正義務」。實際上行政程序法第40條無罰則與強制執行規定,違反僅影響證據評價,不可逕行裁罰或處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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