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遭其員工檢舉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情事,主管機關通知甲公司提供相關資料,惟甲公司拒絕提供。而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此種情形並未規範當事人之協力義務,惟主管機關認為行政程序法第40條既已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其應有一定之法律效果。關於此種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見題目圖)
B(見題目圖)
C(見題目圖)
D(見題目圖)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此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答案。D謂行政機關得逕依行政程序法第40條對甲公司採取間接強制手段(如科處怠金)。然第40條之協力義務屬「不真正義務(負擔)」,違反時僅生程序或實體上之不利益;間接強制須有個別法律明文授權(性平法既未規範),故行政機關不得逕行強制執行,D之敘述與法理牴觸而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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