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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減緩失業,推出一次性之失業拯救計畫。據此計畫,人民得申請3個月的臨時工作。惟甲提出申請卻遭主管機關A駁回。甲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訴願程序進行中,該計畫已執行完畢,受理訴願機關遂作成不受理之訴願決定。若甲認為A機關駁回其申請違法時,得為如何之救濟?
承上題,受理訴願機關為不受理之訴願決定,其合法理由為:
AA機關駁回甲之申請非行政處分
B甲非適格當事人
C訴願已無實益正確答案
D甲無當事人能力
C正確答案
行政處分因執行完畢而消滅且無回復原狀可能時,訴願即欠缺權利保護必要(無實益),應為不受理決定。
為什麼答案是 C
該失業拯救計畫已執行完畢,甲縱使訴願成功亦無法獲得該臨時工作,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訴願無實益),應為不受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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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處分因執行完畢而消滅且無回復原狀可能時,訴願即欠缺權利保護必要(無實益),應為不受理決定。
看到「計畫已執行完畢」,代表就算訴願贏了也拿不到工作(無實益),直接選C。
逐選項分析
A✕
主管機關駁回人民依法提出之申請,屬發生法律效果之「否准處分」,性質上為行政處分。
B✕
甲為原處分之相對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影響,具備訴願當事人適格(訴願權能)。
C✓ 正確
該失業拯救計畫已執行完畢,甲縱使訴願成功亦無法獲得該臨時工作,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訴願無實益),應為不受理決定。
D✕ 陷阱
甲為自然人,依法享有權利能力,當然具備訴願當事人能力,與計畫是否執行完畢無關。
訴願不受理 vs 駁回
| 決定類型 | 適用情形 | 法源依據 |
|---|
| 不受理 | 程序不合法(如逾期、無當事人能力、處分已不存在/無實益等) | 訴願法第77條 |
| 駁回 | 程序合法,但實體無理由(原處分認事用法無誤) | 訴願法第79條 |
考生易將「當事人能力」(有無資格當當事人,如自然人)與「當事人適格」(有無權利保護必要/訴願權能)混淆。甲是自然人絕對有當事人能力,但因計畫結束導致「無實益」,屬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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