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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於晚間9點在某橋的人行道徘徊,巡邏的警察上前盤查,要求甲出示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並說明其在橋上徘徊多時的原因。甲對於警察的干擾,覺得十分厭煩,故拒絕出示身分證明,僅表示其在欣賞橋上夜景,而不願意再回答任何問題。該員警對於甲的不合作態度感到十分不滿,遂將甲強押回警局。在警局內,警察向甲表明:若不出示身分證明或說明其身分,即不得離開。請問本案涉及那一種人民的權利?
承上題,請問警察在公共道路上應如何選擇盤查對象?
A以有相當理由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構成危害者為限正確答案
B以有犯罪嫌疑者為限
C得隨機選取之
D為確保公共秩序與安全,應對所有過往人員盤查,以示公平
A正確答案
警察盤查須符合比例原則,僅限有相當理由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構成危害者。
為什麼答案是 A
釋字535號明揭:警察臨檢對象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符合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察盤查須符合比例原則,僅限有相當理由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構成危害者。
釋字535號核心:盤查不得隨機、不得全面、須有合理懷疑。看到「隨機」「全部」直接刪。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釋字535號明揭:警察臨檢對象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符合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
B✕ 陷阱
『犯罪嫌疑』是刑事訴訟法的偵查門檻,屬司法警察作用;而行政盤查(臨檢)是危害防止,門檻為『危害之虞』,兩者層級不同。此為名詞偷換陷阱。
C✕
釋字535號明文禁止警察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隨機盤查,否則違反法治國原則與人身自由保障。
D✕
全面盤查看似『公平』,實則嚴重侵害人身自由與行動自由,違反比例原則(必要性),公平≠合憲。
釋字535號:警察臨檢的合憲要件
| 面向 | 要求 | 禁止 | 法源 |
|---|
| 對象 | 有相當理由認危害將生 | 隨機、全面盤查 | 警職法§6 |
| 地點 | 易生危害處所 | 不分場所任意臨檢 | 警職法§6 |
| 程序 | 表明身分、告知事由 | 不告知即強制 | 正當程序 |
| 救濟 | 可當場異議、事後訴願 | 不得救濟 | 釋字535 |
B 選項『犯罪嫌疑』是刑訴法偵查用語,行政盤查(臨檢)講的是『危害』;D 選項用『公平』包裝全面盤查,其實違反比例原則。考生若沒抓到『行政 vs 刑事』的分流,很容易誤選 B。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