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國人甲的住所在B國,在臺灣死亡,關於甲遺留在臺灣的動產之繼承發生爭執,關係人在我國法院提起訴訟;依A國的國際私法規定,關於繼承應適用被繼承人的住所地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訴法院應以無國際管轄權,將該事件移送A國法院
B受訴法院應以A國法為準據法而為判決
C受訴法院應以B國法為準據法而為判決正確答案
D受訴法院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而為判決
C正確答案
涉外繼承原則依被繼承人本國法,但遇反致時,依本國法之國際私法指定適用他國法。
為什麼答案是 C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採反致制度:依本國法(A國)之國際私法若指定應適用他國法(住所地B國法),則我國法院應適用B國法為準據法,此為典型「直接反致」或「轉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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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涉外繼承原則依被繼承人本國法,但遇反致時,依本國法之國際私法指定適用他國法。
看到「A國國際私法規定適用住所地法」→ 反致!跳到住所地B國法。
逐選項分析
A✕
我國法院對在臺死亡且遺產在臺的涉外繼承事件有國際管轄權,無須移送,且國際民事案件並無「移送外國法院」之制度。
B✕ 陷阱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繼承原則上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A國法),但因A國國際私法規定應適用住所地法,產生反致,不能直接適用A國法。
C✓ 正確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採反致制度:依本國法(A國)之國際私法若指定應適用他國法(住所地B國法),則我國法院應適用B國法為準據法,此為典型「直接反致」或「轉致」情形。
D✕
僅在A國國際私法反致回我國法時才適用我國法。本題A國國際私法指向住所地B國法,未反致回我國,故不適用我國法。
涉外繼承準據法適用流程
| 步驟 | 規則 | 本題適用 | 結果 |
|---|
| 1.管轄權 | 被繼承人死亡地或財產所在地有管轄權 | 在臺死亡、動產在臺 | 我國法院有管轄權 |
| 2.原則 | 依被繼承人本國法(涉民§58) | A國人甲 | 原應適用A國法 |
| 3.反致 | 本國法之國際私法指定他國法(涉民§6) | A國國際私法→住所地法 | 轉適用B國法 |
| 4.結論 | 適用反致後指定之法律 | 住所地為B國 | 適用B國法 |
最大陷阱是選B「直接適用被繼承人本國法A國法」。考生若忽略「A國國際私法規定適用住所地法」這個關鍵提示,就會掉入陷阱。涉民§6的反致制度要求:當本國法之衝突規則指向他國實體法時,我國法院須尊重並適用該他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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