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牙醫師(二)牙醫學(六)(包括齒顎矯正學、兒童牙科學、牙科公共衛生學等科目及其相關臨床實例與醫學倫理)111 年第 80 題單選題
我國醫療法規定病歷保存者為:
C正確答案
依醫療法第70條,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存至少7年,不是醫師個人。
為什麼答案是 C
醫療法第70條明定: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7年。未成年病人之病歷保存至其成年後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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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醫療法第70條,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存至少7年,不是醫師個人。
病歷保存義務人=醫療機構(非醫師個人),記住「機構保存、醫師製作」口訣。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醫師是病歷的「製作者」(醫師法第12條),但保存義務人是醫療機構。常見陷阱是把製作與保存混為一談。
B✕
病人只有「閱覽、複製」病歷的權利(醫療法第71條),沒有保存義務。病歷所有權歸醫療機構。
C✓ 正確
醫療法第70條明定: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7年。未成年病人之病歷保存至其成年後7年。
D✕
健保署負責健保給付審核與資料管理,不是病歷的保存機關。病歷保存屬醫療機構內部行政責任。
病歷相關法律責任分工
| 角色 | 主要義務/權利 | 法源 |
|---|
| 醫師 | 製作病歷(執業當日) | 醫師法第12條 |
| 醫療機構 | 保存病歷至少7年 | 醫療法第70條 |
| 病人 | 閱覽、複製、摘錄 | 醫療法第71條 |
| 健保署 | 健保申報資料管理 | 健保法 |
最容易誤選A「醫師」。醫師確實天天寫病歷,但法律上把「製作」和「保存」切開:醫師製作、機構保存。這是醫療法與醫師法分工設計,考選部最愛在這裡挖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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