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小數除法的教學,在課堂中小雯觀察了一些例子後而提出了一個想法為:「在小數除法中,若除數小於被除數,那麼商會大於被除數。」下列是四位學生提出的反例想要推翻小雯的想法: 甲:3.6÷1.2=3。乙:0.2÷2=0.1。丙:0÷5=0。丁:12.5÷5=2.5。 上述何者是有效的反駁例子?
A只有乙
B只有丙
C只有甲、丁正確答案
D甲、乙、丙、丁全是
答案與詳解
甲(3.6÷1.2=3)與丁(12.5÷5=2.5)皆滿足「除數小於被除數」的前提,但商(3和2.5)皆小於被除數(3.6和12.5),成功推翻原命題,為有效反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