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教育法》第 22 條明訂:「各級學校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應試,並應提供考試適當服務措施。」請問此項措施應註明於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IEP)的哪項內容中?
A評量結果與能力現況描述
B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正確答案
C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D優弱勢與需求分析
答案與詳解
考試適當服務措施(如延長考試時間、報讀服務、試卷調整等)屬於為支持學生消除評量障礙而提供的具體協助,在個別化教育計畫架構中,應歸類於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包含支持服務)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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