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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339單選題

下列哪一項行政處分之瑕疵,不得因補正而治癒? (甲)行政處分作成時漏未記明理由;(乙)依法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丙)處分書漏未載明處分機關;(丁)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未給予

A甲丙
B乙丙正確答案
C丙丁
D乙丁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列舉得補正的瑕疵;依法應以書面作成而未給予書面、處分書漏未載明機關名稱,屬無效或不得補正之重大瑕疵。

為什麼答案是 B

乙(依法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及丙(漏未載明處分機關)均不在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得補正事由清單內,屬不得補正之瑕疵,為本題正解。

考點:得補正瑕疵考點:不得補正瑕疵考點:陳述意見補正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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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