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3 年第 3 題單選題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在民法上稱為:
D正確答案
「依習慣或事件性質,承諾無須通知,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 民法「意思實現」成立契約
為什麼答案是 D
「意思實現」指依習慣或事件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要約人,只要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如備貨、發貨等行為),契約即告成立,此為民法第161條所明定
考點:要約之引誘考點:要約考點:承認(追認)考點:意思實現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習慣或事件性質,承諾無須通知,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 民法「意思實現」成立契約
題目文字幾乎直接抄自民法第161條條文,只要記得「承諾無須通知、有承諾事實→契約成立」就是「意思實現」,直選D
逐選項分析
A要約之引誘✕
要約之引誘是指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如廣告、型錄),並非本題所述「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即成立契約」的情形
B要約✕
要約是一方向他方表示願依一定條件訂立契約的意思表示,是契約成立的前置行為,而非本題所述以事實行為代替通知的「承諾」方式
C承認(追認)✕ 陷阱
「承認」在民法中多指對無效或效力未定法律行為予以追認(如相關民法規定),與本題「依習慣無須通知承諾、有承諾事實即成立契約」的概念不同,容易混淆
D意思實現✓ 正確
「意思實現」指依習慣或事件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要約人,只要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如備貨、發貨等行為),契約即告成立,此為民法第161條所明定
契約成立相關概念比較
| 概念 | 定義重點 | 民法依據 |
|---|
| 要約之引誘 | 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本身無拘束力 | 相關民法規定 |
| 要約 | 向他方表示願依一定條件訂約之意思表示 | 民法第154條 |
| 承諾 | 受要約人同意要約之意思表示,通常須通知 | 民法第155條 |
| 意思實現 | 依習慣或性質無須通知,有承諾事實即成立契約 | 民法第161條 |
選項C「承認」是追認無效/效力未定行為的概念,與「意思實現」在文字上感覺相近(都是『認可某件事』),但法律意義截然不同。意思實現是以事實行為代替通知完成承諾;承認則是補正效力瑕疵,兩者不可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