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3 年第 27 題單選題
關於先訴抗辯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為限額之保證亦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B連帶保證之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正確答案
C物上保證人亦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D保證連帶之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B正確答案
先訴抗辯權核心:一般保證人有,連帶保證人無;物上保證人非保證人,不適用;限額保證仍有先訴抗辯權。
為什麼答案是 B
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2條、實務見解),債權人得不先向主債務人求償,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全部給付。因連帶保證人責任無補充性,故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不得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敘述完全正確,為標準答案。
考點:限額保證/先訴抗辯考點:連帶保證/先訴抗辯考點:物上保證人定性考點:保證連帶vs連帶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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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先訴抗辯權核心:一般保證人有,連帶保證人無;物上保證人非保證人,不適用;限額保證仍有先訴抗辯權。
記住「連帶保證=和主債務人一樣負責」→不能先叫債權人去找主債務人,故無先訴抗辯權,B正確。
逐選項分析
A限額保證/先訴抗辯✕ 陷阱
限額保證(民法第751條)僅限縮保證人就一定金額負保證責任,並非排除先訴抗辯權。此選項常見錯誤敘述為「限額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此即陷阱所在——事實上限額保證人在其限額範圍內仍享有先訴抗辯權,故凡描述限額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者即為錯誤。本選項與正確法律效果不符,故非正解。
B連帶保證/先訴抗辯✓ 正確
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2條、實務見解),債權人得不先向主債務人求償,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全部給付。因連帶保證人責任無補充性,故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不得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敘述完全正確,為標準答案。
C物上保證人定性✕ 陷阱
物上保證人僅以特定財產(如提供抵押物)擔保他人債務,並非保證契約之當事人,亦不負人的清償責任。先訴抗辯權為保證制度(人保)之專屬權利,物上保證人不適用先訴抗辯權規定,故本選項敘述(若稱物上保證人得主張先訴抗辯權)錯誤。
D保證連帶vs連帶保證✕ 陷阱
「保證連帶」與「連帶保證」不同:保證連帶係指數保證人間對債權人負連帶責任,惟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仍為一般(補充性)保證關係,故保證連帶之保證人對債權人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本選項若稱保證連帶之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即為錯誤。
先訴抗辯權適用對象一覽
| 類型 | 與主債務人關係 | 可否主張先訴抗辯權 |
|---|
| 一般保證人 | 補充性責任 | ✅ 可以 |
| 限額保證人 | 補充性責任(僅限額) | ✅ 可以 |
| 連帶保證人 | 連帶責任(等同主債務人) | ❌ 不可以 |
| 保證連帶保證人 | 對其他保證人連帶,對主債務人仍補充 | ✅ 可以 |
| 物上保證人 | 非保證契約當事人 | ❌ 不適用(制度不同) |
「連帶保證」與「保證連帶」一字之差、意義截然不同!連帶保證是保證人對債權人負連帶責任(無先訴抗辯權);保證連帶是多位保證人之間彼此連帶(仍有先訴抗辯權)。選項D正是利用此混淆設陷,考生必須嚴格區分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