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3 年第 23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屬裁判離婚事由?
A過失殺害配偶
B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確定
C生死不明已逾3年正確答案
D不能生育
C正確答案
裁判離婚事由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規定,生死不明已逾3年為法定事由之一,其餘選項均不符合法定要件。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明定「生死不明已逾3年」為法定裁判離婚事由,本選項完全符合此要件。
考點:故意vs過失殺害考點:故意犯罪刑期門檻考點:生死不明逾3年考點:非法定離婚事由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裁判離婚事由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規定,生死不明已逾3年為法定事由之一,其餘選項均不符合法定要件。
記住「生死不明逾3年」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明文規定的裁判離婚事由,直接排除其他選項。
逐選項分析
A故意vs過失殺害✕ 陷阱
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是「故意殺害配偶」,過失殺害不符合,且實際上原文要件是故意,故過失殺害非法定裁判離婚事由。
B故意犯罪刑期門檻✕ 陷阱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因故意犯罪,須判處有期徒刑逾1年(或逾6個月且犯罪情節重大),本選項僅6個月,不符合法定最低門檻。
C生死不明逾3年✓ 正確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明定「生死不明已逾3年」為法定裁判離婚事由,本選項完全符合此要件。
D非法定離婚事由✕ 陷阱
「不能生育」並非民法第1052條所列任何裁判離婚事由,婚姻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生育能力不列於法定離婚事由中。
民法第1052條第1項主要裁判離婚事由(節錄)
| 款次 | 事由 | 關鍵要件 |
|---|
| 第1款 | 重婚 | 配偶重婚 |
| 第2款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合意性行為 |
| 第3款 | 虐待或重大侮辱 | 難以維持婚姻 |
| 第4款 | 故意殺害配偶或直系親屬 | 故意(非過失) |
| 第5款 | 生死不明已逾3年 | 逾3年(非2年) |
| 第10款 | 故意犯罪判處逾1年有期徒刑確定 | 逾1年確定 |
選項A將「故意」偷換為「過失」,故意殺害是法定事由,過失殺害則否;選項B將刑期設為6個月,低於法定門檻(逾1年),考生須注意數字門檻;選項D利用「不孕」易令考生誤以為是重大事由,實則未列於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