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3 年第 2 題單選題
地主甲將其土地出租予乙供作停車場使用,試問依民法規定該租賃契約之期間,其上限為幾年?
C正確答案
民法規定租賃契約期間不得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未定期限者則須依法終止。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449條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20年,超過部分無效;若未定期限,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考點:租賃期間上限考點:地上權與租賃混淆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民法規定租賃契約期間不得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未定期限者則須依法終止。
租賃最長20年是民法經典考點,記住「租賃20,地上權50」,C選項秒選。
逐選項分析
A租賃期間上限✕
10年並非民法對租賃契約期間的上限規定,此為干擾選項。
B租賃期間上限✕
15年並非民法對租賃契約期間的上限規定,此為干擾選項。
C租賃期間上限✓ 正確
依民法第449條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20年,超過部分無效;若未定期限,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D地上權與租賃混淆✕ 陷阱
30年為地上權期間相關規定的常見數字,易與租賃期間混淆,屬常見干擾選項。
民法各類權利期間上限比較
| 權利類型 | 法定期間上限 | 依據 |
|---|
| 租賃契約 | 20年(超過部分無效) | 民法第449條 |
| 普通地上權 | 未明文上限,但設定時有期限規定 | 民法地上權相關規定 |
| 借用(使用借貸) | 無明文上限,依契約或目的 | 相關民法規定 |
| 典權 | 不得超過30年 | 民法第912條 |
考生常將「典權30年」誤記為「租賃30年」,或混淆地上權期間與租賃期間。本題核心是「租賃契約(債權)」而非物權,務必記住租賃20年、典權30年的分野,選D是最常見的錯誤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