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3 年第 9 題單選題
監護人未經法院許可而代理受監護人購買土地時,其行為效力為何?
B正確答案
監護人未經法院許可代理受監護人購買土地,違反民法第1101條須法院許可之強行規定,依民法第71條本文,行為「無效」,而非效力未定或得撤銷。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第1101條第2項,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就不動產為買賣等行為須經法院許可;欠缺此許可即違反強行規定,依民法第71條本文,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故本題行為直接無效。
考點:監護代理效力考點:違反強行規定無效考點:效力未定vs無效考點:得撤銷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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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監護人未經法院許可代理受監護人購買土地,違反民法第1101條須法院許可之強行規定,依民法第71條本文,行為「無效」,而非效力未定或得撤銷。
購買不動產屬重大財產行為,依民法第1101條第2項須經法院許可;欠缺許可即違反強行規定,依民法第71條原則上無效,故選B。
逐選項分析
A監護代理效力✕
「有效」表示行為完全發生法律效力。但監護人代理購置不動產欠缺法院許可此一法定要件,行為不能直接生效,故非有效。
B違反強行規定無效✓ 正確
依民法第1101條第2項,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就不動產為買賣等行為須經法院許可;欠缺此許可即違反強行規定,依民法第71條本文,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故本題行為直接無效。
C效力未定vs無效✕ 陷阱
「效力未定」適用於無代理權人所為之無權代理(民法第170條),待本人承認始確定其效力。本題監護人有代理權,問題在欠缺法院許可此一強行要件,性質是強行規定之違反而非代理權欠缺,結果為無效而非效力未定,最易混淆。
D得撤銷適用範圍✕
「得撤銷」適用於意思表示有瑕疵(如錯誤、詐欺、脅迫,民法第88、92條)之情形,撤銷前行為有效。本題瑕疵在欠缺法院許可而非意思表示瑕疵,故非得撤銷。
代理行為效力三分法比較
| 效力類型 | 發生原因 | 典型情形 | 可否補正 |
|---|
| 無效 | 違反強行規定/公序良俗 | 監護人未獲法院許可代理購買不動產 | 原則不可(自始確定無效) |
| 效力未定 | 欠缺代理權,待本人承認 | 無權代理(民法第170條) | 可(本人承認後有效) |
| 得撤銷 | 意思表示有瑕疵 | 詐欺、錯誤、脅迫(民法第88~92條) | 撤銷前有效,撤銷後自始無效 |
考生最常誤選「效力未定」,因監護人本身「有代理權」,表面上像代理問題。但本題核心是欠缺法院許可此一強行要件,屬強行規定之違反(民法第71條→無效),而非代理權欠缺(民法第170條→效力未定),兩者性質不同,務必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