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3 年第 30 題單選題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幾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C正確答案
地上權有期限且有地租約定時,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3年分地租後拋棄權利(民法第836條)。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836條規定,地上權定有期限且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3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此為正解。
考點:地上權拋棄要件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地上權有期限且有地租約定時,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3年分地租後拋棄權利(民法第836條)。
記憶口訣:有期地上權拋棄→「三年地租先付清」,C選項3年直接選。
逐選項分析
A地上權拋棄要件✕
1年分地租不符合民法第836條規定,付1年分地租不足以拋棄有期限且有地租約定之地上權。
B地上權拋棄要件✕
2年分地租亦不符合民法第836條規定,支付2年分未到期地租仍不得拋棄地上權。
C地上權拋棄要件✓ 正確
依民法第836條規定,地上權定有期限且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3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此為正解。
D地上權拋棄要件✕
5年分地租超出民法第836條所定之數額,不符合法定拋棄要件,非正確答案。
地上權拋棄類型比較(民法第835、836條)
| 類型 | 條件 | 拋棄方式 |
|---|
| 未定期限且無地租 | 地上權無存續期間及地租約定 | 得隨時拋棄(民法第835條) |
| 未定期限但有地租 | 有地租但未定期限 | 應於1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1年分地租(民法第835條之1) |
| 定有期限且有地租 | 既有期限又有地租約定 | 支付未到期3年分地租後,得拋棄(民法第836條) |
考生容易將「未定期限」與「定有期限」的地上權拋棄條件混淆。未定期限者需1年前通知或付1年地租;定有期限且有地租者需付「3年分地租」,兩者數字不同,務必區分條件,勿張冠李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