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3 年第 1 題單選題
關於民法「人事保證」之規定,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正確答案
民法人事保證: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自知悉受僱人離職起2年不行使即消滅。
為什麼答案是 B
民法人事保證規定,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選B正確。
考點:時效期間辨別考點:人事保證時效考點:短期時效混淆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民法人事保證: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自知悉受僱人離職起2年不行使即消滅。
人事保證消滅時效=2年,記住「人事=2年」,不同於一般15年時效,選B。
逐選項分析
A時效期間辨別✕
1年為部分侵權行為短期時效,非人事保證請求權消滅時效,不適用。
B人事保證時效✓ 正確
民法人事保證規定,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選B正確。
C短期時效混淆✕ 陷阱
3年為部分債權(如旅宿費用等)之短期時效,非人事保證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易混淆。
D時效期間辨別✕
5年並非民法人事保證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規定,不適用於本題情境。
民法人事保證重要規定摘要
| 項目 | 內容 |
|---|
| 保證期間(未定期限) | 自成立起最長3年 |
| 保證期間(已定期限) | 不得逾3年,逾者縮短為3年 |
| 僱用人對保證人請求權消滅時效 | 2年不行使即消滅 |
| 保證人得終止契約情形 | 受僱人任職情況變更、保證人受有重大損害等 |
| 保證責任上限 | 以賠償受僱人2年所得額為限(除契約另有訂定) |
人事保證涉及多個不同「年限」:保證期間上限3年、請求權消滅時效2年、賠償責任上限2年所得額,三個「年數」容易混淆。考生要特別注意「請求權消滅時效」問的是2年,而非保證期間的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