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3 年第 35 題單選題
依據法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行政處分之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送達為書面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
B行政處分之送達不以處分相對人親自受領為必要
C對於公同共有人之一人為送達者,送達效力及於全體正確答案
D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C正確答案
公同共有人送達效力問題——送達「一人」效力不及全體,正解C有誤。
為什麼答案是 C
行政程序法並無「對公同共有人之一人送達,效力及於全體」之規定。各共有人各有其受送達之權利,此選項敘述有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考點:送達為生效要件考點:代收送達合法考點:公同共有送達誤解考點:一般處分公告送達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同共有人送達效力問題——送達「一人」效力不及全體,正解C有誤。
「公同共有」送達一人≠效力及全體;行政程序法無此規定,民事訴訟法才有類似規定但需委任,混淆即落陷阱。
逐選項分析
A送達為生效要件✕
書面行政處分須經送達始生效力,送達為生效要件,此為行政程序法之基本原則,敘述正確。
B代收送達合法✕
送達可由同居人、受僱人代收,或補充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為之,不以相對人親自受領為必要,敘述正確。
C公同共有送達誤解✓ 正確
行政程序法並無「對公同共有人之一人送達,效力及於全體」之規定。各共有人各有其受送達之權利,此選項敘述有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D一般處分公告送達✕
一般處分因對象不特定或多數,行政程序法明定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等方式代替個別送達,敘述正確。
行政處分送達方式一覽
| 送達類型 | 適用情形 | 合法性 |
|---|
| 親自送達 | 直接交付相對人 | 合法 |
| 補充送達 | 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 | 合法 |
| 留置送達 | 拒絕收受時置於應受送達處所 | 合法 |
| 公告/公報/新聞紙 | 一般處分、不特定多數人 | 合法 |
| 對公同共有人一人送達效力及全體 | 行政程序法無此規定 | ❌ 無依據 |
考生易將民事訴訟法中「選定當事人」或「代收送達人」之送達效力規定,誤套用至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對公同共有人並無「對一人送達、效力及全體」之明文,切勿混用兩套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