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3 年第 25 題單選題
甲社團法人有A、B、C、D、E五位董事,章程明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為C、D兩位董事,但未去辦理登記,A董事代表甲法人與買受人訂定買賣契約,其買賣契約及未登記之效力如何?
A無效;得對抗第三人
B無效;不得對抗第三人
C有效;得對抗第三人
D有效;不得對抗第三人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章程雖限制代表董事為C、D,但A董事代表法人所訂契約仍有效;因限制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為什麼答案是 D
A董事代表甲法人所訂買賣契約本身有效;惟章程限制代表董事為C、D之事項未辦理登記,依民法相關規定,不得以此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故契約有效且不得對抗第三人。
考點:法人代表行為效力考點:登記對抗第三人考點:有效+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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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章程雖限制代表董事為C、D,但A董事代表法人所訂契約仍有效;因限制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法人代表權限制未登記 → 契約本身有效(法人行為能力存在),但限制效力不對外發生,故「有效、不得對抗第三人」=D。
逐選項分析
A法人代表行為效力✕
A董事代表法人所為法律行為並非無效,法人仍受其行為拘束,選「無效」為錯誤。
B法人代表行為效力✕
同樣將買賣契約認定為無效,且敘述「不得對抗第三人」方向雖正確,但前提錯誤,故整體判斷錯誤。
C登記對抗第三人✕ 陷阱
契約確為有效,但章程對代表權之限制既未辦理登記,依民法登記對抗原則,不得以該限制對抗第三人,非「得對抗第三人」。
D有效+不得對抗第三人✓ 正確
A董事代表甲法人所訂買賣契約本身有效;惟章程限制代表董事為C、D之事項未辦理登記,依民法相關規定,不得以此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故契約有效且不得對抗第三人。
法人章程限制代表權之效力整理
| 情境 | 契約效力 | 對第三人效力 |
|---|
| 章程限制已辦登記 | 有效 | 得對抗第三人 |
| 章程限制未辦登記(本題) | 有效 | 不得對抗第三人 |
| 董事行為完全逾越權限且相對人惡意 | 效力未定/無效(視情形) | 視具體情況定之 |
考生易將「代表權限制未登記」誤解為「法律行為本身無效」,進而選A或B。實際上,章程內部限制僅是法人對董事代表權之約束,並不影響已成立契約之效力;未登記僅造成「不得對抗第三人」的後果,兩個層次要嚴格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