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3 年第 19 題單選題
關於行政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效行政處分在未經有權機關宣告為無效前,仍有拘束力
B得撤銷之行政處分應為合法之行政處分
C被廢止之行政處分係因其為違法之行政處分
D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行政處分的效力、撤銷、廢止概念辨析;授益處分廢止原則上不溯及,但有例外得溯及。
為什麼答案是 D
行政程序法明定授益行政處分廢止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在特定情形(如相對人未履行附款義務等)例外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故「得溯及既往」之敘述符合法律規定。
考點:無效行政處分考點:撤銷vs廢止考點:廢止適用情形考點:授益處分廢止溯及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處分的效力、撤銷、廢止概念辨析;授益處分廢止原則上不溯及,但有例外得溯及。
D說「得溯及既往」,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授益處分廢止原則不溯及,但相對人「有義務」情形例外得溯及,故D說法在有例外情形下為正確。A、B、C明顯概念錯誤,排除法直指D。
逐選項分析
A無效行政處分✕ 陷阱
無效行政處分自始、當然、絕對無效,不因未經有權機關宣告即產生拘束力。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範無效事由,無效不需宣告,自始不生效力。
B撤銷vs廢止✕
得撤銷之行政處分恰好是「違法」之行政處分,而非合法。違法但尚未撤銷前仍有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得撤銷。
C廢止適用情形✕
廢止係針對「合法」行政處分,因情事變更、公益等原因使其失效;違法行政處分應用「撤銷」,概念相反。
D授益處分廢止溯及✓ 正確
行政程序法明定授益行政處分廢止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在特定情形(如相對人未履行附款義務等)例外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故「得溯及既往」之敘述符合法律規定。
撤銷 vs 廢止 核心對照
| 項目 | 撤銷 | 廢止 |
|---|
| 適用對象 | 違法行政處分 | 合法行政處分 |
| 效力起點 | 原則溯及既往(自始失效) | 原則向將來失效(不溯及) |
| 例外 | 得為將來失效(保護信賴) | 特定情形得溯及既往 |
| 相關條文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 行政程序法相關廢止規定 |
A選項最易誤選:考生常混淆「無效」與「得撤銷」,誤以為無效須等待宣告才生效果,但無效行政處分係自始不生效力,不因有權機關宣告前即有拘束力。另B、C選項恰好把撤銷與廢止的適用對象(違法/合法)互調,是常見概念顛倒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