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3 年第 7 題單選題
甲乙丙三人共有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超過幾年?
B正確答案
共有物管理契約約定不分割期限,依民法第823條,最長不得超過5年,到期可再為約定。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第823條第2項,共有物分割之禁止,以5年為限,期滿後得再訂,故不得超過5年為正解。
考點:期限過短考點:不分割期限上限考點:年限混淆陷阱考點:消滅時效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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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共有物管理契約約定不分割期限,依民法第823條,最長不得超過5年,到期可再為約定。
記憶口訣:「分割限制5年期」——共有物不分割契約最長5年,期滿可續約,選B。
逐選項分析
A期限過短✕
1年過短,不符民法關於共有物不分割期限之規定,非正確答案。
B不分割期限上限✓ 正確
依民法第823條第2項,共有物分割之禁止,以5年為限,期滿後得再訂,故不得超過5年為正解。
C年限混淆陷阱✕ 陷阱
15年為民法中土地所有權取得時效等規定相關年限,與共有物不分割期限無關,易混淆。
D消滅時效混淆✕
30年為民法最長消滅時效期間,與共有物不分割期限規定無關,差距過大。
民法共有物相關期限一覽
| 規定事項 | 法條依據 | 年限 |
|---|
| 共有物不分割期限(最長) | 民法第823條第2項 | 5年(期滿可再約定) |
| 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善意占有) | 民法第768條 | 5年 |
| 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善意) | 民法第770條 | 10年 |
| 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一般) | 民法第769條 | 20年 |
| 一般消滅時效(最長) | 民法第125條 | 15年 |
考生常將「共有物不分割期限5年」與「消滅時效15年」或「取得時效20年」混淆。民法各類期限眾多,務必牢記共有物不分割之禁止以5年為上限(民法第823條第2項),到期得重新約定,此點是命題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