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3 年第 38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為行政處分?
(甲)行政機關出售國有土地;(乙)警察指揮交通,依規開立之交通違規罰單;(丙)行政機關核發營業許可前,於審查程序中通知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丁)縣市政府劃定行人徒步區
C正確答案
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就公法事項對特定人所為具體決定;私法行為、程序行為、一般處分需逐一辨別
為什麼答案是 C
乙(交通違規罰單)針對特定違規人課予義務,是具體行政處分;丁(劃定行人徒步區)雖規制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但係就特定物(特定地域)所為,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一般處分,仍屬行政處分。乙丁均符合,故C正確。
考點:私法行為排除考點:程序行為排除考點:具體處分+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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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就公法事項對特定人所為具體決定;私法行為、程序行為、一般處分需逐一辨別
看三要素:①公法事項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③具體決定(特定人或特定物)——符合才是行政處分
逐選項分析
A私法行為排除✕ 陷阱
甲(出售國有土地)是私法上買賣契約行為,非公法上行政處分;乙(交通違規罰單)才是行政處分。甲乙合選錯誤,故A不選。
B程序行為排除✕ 陷阱
丙(通知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是行政程序中的程序行為,屬於處分作成前的程序準備,本身不對外發生實體法律效果,非行政處分。故B不選。
C具體處分+一般處分✓ 正確
乙(交通違規罰單)針對特定違規人課予義務,是具體行政處分;丁(劃定行人徒步區)雖規制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但係就特定物(特定地域)所為,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一般處分,仍屬行政處分。乙丁均符合,故C正確。
D程序行為排除✕
丙為程序性通知行為(非行政處分),前已說明;丁雖是行政處分,但與丙合選即錯誤,故D不選。
四種情形行政處分判斷
| 情形 | 性質 | 是否行政處分 | 理由 |
|---|
| 甲 出售國有土地 | 私法契約 | ❌ 否 | 私法上買賣,非公法事項 |
| 乙 交通違規罰單 | 具體行政處分 | ✅ 是 | 對特定人課義務,公法具體決定 |
| 丙 通知陳述意見 | 程序行為 | ❌ 否 | 程序準備,不對外發生實體效果 |
| 丁 劃定徒步區 | 一般處分(物之一般處分) | ✅ 是 | 就特定物(地域)所為,行程法§92II |
最常見陷阱有二:①國有土地出售看似行政機關行為,實為私法買賣,不具公法性質;②通知陳述意見是行政程序中的程序行為,本身無實體法效果,許多考生誤以為凡行政機關行為皆為行政處分,務必區分「程序中的行為」與「作成的行政處分本身」。